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湿地的义务,对破坏红树林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红树林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红树林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