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3月1日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等信息。公示的证照(卡)图片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可以放大查看。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第三方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构成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的,或者其违法经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以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
使用一次性容器、餐具、饮具、包装材料的,推行使用可降解产品。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设置餐饮服务实时公开专区、标识等,为消费者提供指引。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对配送食品进行封装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推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随餐提供制作时间、保存条件、食用时限等膳食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不得故意损坏食品包装或者污染食品。
送餐人员故意损坏食品包装或者污染食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作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重点关注消费量较大、不提供堂食或者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对风险高的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餐饮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合法经营。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推进网络餐饮服务行业自律,提升行业自律规范化水平。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行政合规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合规指引,督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合规经营。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