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网络餐饮外卖配送过程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应当分隔存放。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配送容器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不得故意损坏食品包装或者污染食品。
送餐人员故意损坏食品包装或者污染食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