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