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作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重点关注消费量较大、不提供堂食或者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对风险高的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