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