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第三方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构成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的,或者其违法经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以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