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本市提供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