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8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5月29日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23年8月18日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野外,是指居民点外的林地、耕地、农田、山地、绿地、荒地、滩涂、堤岸等区域。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特定区域的用火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野外用火联防联治机制,确定联防联治区域,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协同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野外用火涉及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野外用火安全检查。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野外用火安全公益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野外用火安全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或者管理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安全宣传。
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矿业、水利、石油天然气等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对从业人员开展野外用火安全教育。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被监护人野外用火安全日常性教育和监管。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使用火把照明;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在森林防火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露天焚烧落叶、残枝、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其他容易引起火灾或者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二)烧野蜂、熏蛇鼠等;
(三)其他容易引起火灾或者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确因农业生产需要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野外用火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相关措施和指引,分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确保用火安全。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收集、移除、回收利用田基草、果园草等,减少野外用火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