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二)烧野蜂、熏蛇鼠等;(三)其他容易引起火灾或者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确因农业生产需要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野外用火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相关措施和指引,分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确保用火安全。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