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分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区域。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特定区域的用火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