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