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