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

本条例所称野外,是指居民点外的林地、耕地、农田、山地、绿地、荒地、滩涂、堤岸等区域。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