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综合利用秸秆,并将秸秆利用的技术、设备、项目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收集、移除、回收利用田基草、果园草等,减少野外用火行为。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