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外用火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措施,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野外用火联防联治机制,确定联防联治区域,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协同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野外用火涉及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