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依照第十条规定开展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组织扑救人员,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用火结束后,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