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7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8月1日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域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整合优化资源,综合协调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化妆品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科技、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上海海关,根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负责化妆品产业发展、消费促进、贸易便利等相关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对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工作中跨部门、跨领域的事项共同协商研究。
市科技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化妆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化妆品企业创建科技创新基地。
浦东新区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建设化妆品品牌孵化基地,为品牌研发设计、宣传推广等提供服务。
市商务部门应当支持化妆品领域数字消费模式,建设化妆品智慧购物示范场景,培育化妆品经营电子商务标杆企业。
浦东新区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进全球化妆品品牌集聚,鼓励和引导在综合商圈开展展示、推广、体验等活动,支持在免税店设立国产化妆品销售专区,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精准研发的普通化妆品上市前,本市化妆品备案人应当根据产品特点进行安全评估和功效评价,按照国家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现场提供包装、分装服务且涉及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向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具体生产许可条件和管理要求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提供化妆品原料供应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原料的检验检测、贮存和运输管理,并做好原料采购、供应记录。
在进口化妆品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已完成标注标签并可追溯的情况下,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其境内责任人可以在浦东新区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区域内自行或者委托其他企业,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上标注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并按照国家化妆品标签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加贴中文标签,但不得接触或者暴露化妆品内容物。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运用专利快速审查服务机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企业申请涉及化妆品的相关技术专利提供预审服务。
市和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研发生产服务平台等建设,支持化妆品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产业链信息沟通与合作,建立中国特色植物资源化妆品研究开发体系。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浦东新区相关部门、上海海关等建立化妆品风险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化妆品风险信息的共享、预警和及时处置。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的日常监管,可以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和产业创新发展要求依法制定监管规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