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与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浦东新区相关部门、上海海关等建立化妆品风险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化妆品风险信息的共享、预警和及时处置。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的日常监管,可以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和产业创新发展要求依法制定监管规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