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和本市其他化妆品专业会展的参展商,经过海关等部门批准,可以在会展结束后将原进口化妆品转为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货物,举办消费促进等推广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跨境电商方式销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