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对于通过浦东新区进口用于注册或者备案检验的化妆品样品,以及用于企业研发、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的展览展示化妆品,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并免予进口检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