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于通过浦东新区进口用于注册或者备案检验的化妆品样品,以及用于企业研发、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的展览展示化妆品,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并免予进口检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