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推动化妆品企业加强品牌引领示范培育和建设。

浦东新区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建设化妆品品牌孵化基地,为品牌研发设计、宣传推广等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