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6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8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4月28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宣传表彰等工作。
(一)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空间合理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外放音量,不妨碍他人;
(二)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三)等候服务时遵守“一米线”标识,不拥挤、不加塞;
(四)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甩长鞭、打陀螺等娱乐、健身活动,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
(六)不在英雄烈士纪念馆、陵园等场所喧哗、嬉笑打闹或者从事其他有损庄严的活动;
(七)发生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违规变道、不得加塞,低速通过扬尘、积水路段;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下车时,注意观察车辆侧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二)非机动车不加装遮阳篷(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三)文明规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私自占用;
(四)行人横过道路时不翻越交通护栏,不在行车道内停留、嬉戏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六)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公交站点等;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宠物,不遗弃、虐待宠物;
(二)按照规定为宠物注射疫苗;
(三)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四)携带犬只出户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一米五的束犬链(绳)牵引,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携带犬只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六)不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以外的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医院、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二)不欺骗、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
(三)不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
(四)不在营业场所外违反规定悬挂、摆放广告灯箱、条幅、宣传展板;
(五)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营业场所内外整洁卫生;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互联网群组、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信息发布等网络行为。
(一)节约粮食,就餐消费时适量点餐;
(二)低碳生活,优先使用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移风易俗,节地生态安葬,采用敬献鲜花等方式文明祭祀;
(五)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鼓励公民学习应急救护、逃生避险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和支持建立新乡先进群体现场教学点和教育基地,学习和宣传新乡先进群体精神。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行业服务规范,制定服务标准,提升行业文明形象。
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监护人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统筹协调,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安全、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志愿服务中心(站)等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报道先进典型,弘扬美德善行,加强舆论监督。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清单内容。
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的制定、调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治理协作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治理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