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宣传表彰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