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文明经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二)不欺骗、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

(三)不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

(四)不在营业场所外违反规定悬挂、摆放广告灯箱、条幅、宣传展板;

(五)遵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营业场所内外整洁卫生;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