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违规变道、不得加塞,低速通过扬尘、积水路段;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下车时,注意观察车辆侧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二)非机动车不加装遮阳篷(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三)文明规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私自占用;

(四)行人横过道路时不翻越交通护栏,不在行车道内停留、嬉戏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六)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公交站点等;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