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空间合理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外放音量,不妨碍他人;
(二)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三)等候服务时遵守“一米线”标识,不拥挤、不加塞;
(四)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甩长鞭、打陀螺等娱乐、健身活动,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
(六)不在英雄烈士纪念馆、陵园等场所喧哗、嬉笑打闹或者从事其他有损庄严的活动;
(七)发生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