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师生文明风气和文明行为习惯。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监护人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