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
- 制定机关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5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除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承担精神障碍的预防、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将精神卫生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立精神卫生机构精神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费用和公立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经费补助。
(一)设区的市至少设置一所精神专科医院或者依托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
(二)城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根据医疗需求设置精神心理门诊、病房;
(三)市级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人口超过三十万的县至少有一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人口三十万以下的至少有一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精神心理门诊。
采取按需规划、定向培养等措施保障精神科专业人才供给。鼓励医学院校开设精神科专业,扩大精神医学学科招生规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知识教育纳入全科医师培养大纲和非精神科执业医师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精神卫生执业培训,扩展既有精神卫生医疗资源。
卫生健康部门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保障并改善工作条件,组织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轮流参加休养疗养,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辅导。
(一)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二)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取消起付标准;
(三)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额资助,其他困难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定额资助;
(四)提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起付标准降低至参保居民的百分之五十;
(五)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六)合理确定住院治疗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
(七)建立合理超支补偿机制,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预付不低于一个月的周转金。
(一)制定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救助标准和具体措施;
(二)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机构建立精神障碍患者评估救助机制;
(三)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经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将社会救助资金直接转移到所在医疗机构用于支付伙食费用。
(一)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制定并更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目录,明确免费服药的药品质量、种类和相关标准;
(二) 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协调医疗机构建立便捷、安全的药品发放渠道,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能够按需取药、安全用药;
(三)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药品储备管理、患者审核、药品发放等工作。
(一)对就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照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诊断标准和规范作出诊断;
(二)建立登记制度,为门诊或者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适宜的治疗方案,并告知监护人有关注意事项;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药物治疗,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四)根据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同病情提供相适宜的设施、设备,为精神障碍患者创造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保护其人身安全;
(五)对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伴发传染性疾病或者急危重躯体疾病的,及时组织会诊、转诊;
(六)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实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挪用。
(一)具有固定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场所,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有三名以上符合心理咨询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
(二)安排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向心理咨询来访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发现心理咨询来访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有伤害自身以及危害他人安全倾向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四)尊重心理咨询来访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其相关信息。
(一)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及时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二)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和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导;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设立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评估等心理健康服务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转介工作;
(四)医疗机构开展疾病诊疗服务时,发现就诊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师、辅导人员,定期评估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并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内容,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评估体检结果异常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一)实现行政区域之间、上下级政府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财政、医疗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
(二)实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财政、医疗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
(三)实现卫生健康部门、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之间的数据动态管理。
(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
查,对其服务质量作出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心理咨询机构服务执业规范,建立心理咨询机构信息共享和服务执业评价机制,定期公布执业评价结果;
(三)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应当做好免费服药各发放机构之间的统筹衔接工作,加大免费服药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药品储备管理、患者审核、药品发放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四)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有关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作出处理决定;
(五)省财政部门应当对市、县财政精神卫生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以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六)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相关薪酬待遇的制度和标准。
设施、设备,导致治疗服务标准降低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克扣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的,分别由医疗保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克扣挪用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