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五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精神科专业人才培养,将精神科医师纳入区域性紧缺卫生人才培养序列,采取按需规划、定向培养等措施保障精神科专业人才供给。鼓励医学院校开设精神科专业,扩大精神医学学科招生规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知识教育纳入全科医师培养大纲和非精神科执业医师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精神卫生执业培训,扩展既有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