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关注职工心理健康,根据职工工作特点配备专兼职心理工作人员或者通过购买专业服务等形式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的职工,应当组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辅导和援助。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师、辅导人员,定期评估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并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内容,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评估体检结果异常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