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属于社会救助范围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救助:

(一)制定精神障碍患者社会救助标准和具体措施;

(二)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机构建立精神障碍患者评估救助机制;

(三)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经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将社会救助资金直接转移到所在医疗机构用于支付伙食费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