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同级医疗机构相应岗位工作人员的平均薪酬标准核定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薪酬总量,制定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特点和岗位价值的人员薪酬分配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核定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人员经费财政补助比例。卫生健康部门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保障并改善工作条件,组织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轮流参加休养疗养,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