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精神卫生大数据管理平台,实时录入、更新精神卫生相关数据信息,推动数字资源共享,为有关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流行病学研究、疾病经济负担研究、患者救治救助、分类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一)实现行政区域之间、上下级政府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财政、医疗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
(二)实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财政、医疗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
(三)实现卫生健康部门、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之间的数据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