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依法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

除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