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5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25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2月9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2年5月2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本条例所称的浑江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浑江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鱼类,是指非人工放养、繁殖的各种鱼类及鳖、青虾、毛虾、大鲵、蝲蛄等。
水行政、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鱼类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本区域内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当开展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一)细鳞鲑;
(二)斑鳜(东边道鳜鱼);
(三)泥鳅;
(四)蝲蛄;
(五)拉氏鱥(柳根子);
(六)马口;
(七)沙塘鳢(瞎嘎子);
(八)池沼公鱼(秋生子);
(九)鳖(甲鱼);
(十)黄颡(嘎牙子);
(十一)鲈塘鳢;
(十二)鳜鱼(鳌花);
(十三)鳝鱼;
(十四)重唇鱼;
(十五)鲴鱼;
(十六)雅罗鱼;
(十七)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品种。
(一)公布重点保护野生鱼类目录;
(二)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野生鱼类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鱼类及其栖息地档案;
(三)科学组织增殖放流;
(四)公布可捕捞标准;
(五)制定、公布禁用渔具目录。
增殖放流不得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生物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在非禁渔期,人工增殖放流后30日内,禁止在投放苗种的水域进行捕捞作业。
在浑江流域野生鱼类洄游通道筑坝、建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造过鱼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保证野生鱼类洄游不受阻隔。
禁止向浑江流域河流湖泊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堆积、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使用杂交物种、选育物种、外来物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条中违法情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没有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