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工作。

水行政、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鱼类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本区域内野生鱼类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