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野生鱼类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对浑江流域野生鱼类重点保护品种,应当采取下列重点保护措施:(一)公布重点保护野生鱼类目录;(二)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野生鱼类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鱼类及其栖息地档案;(三)科学组织增殖放流;(四)公布可捕捞标准;(五)制定、公布禁用渔具目录。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