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0月28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与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一)依照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三)依照规定管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资金;
(四)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一)参与编制和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村民传统村落保护意识;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交由相关部门或者专门机构审查,相关部门或者专门机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批准。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改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现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严重影响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在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等,应当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禁止影响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视觉通廊。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道路等;
(三)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四)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传统建筑构件;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传统村落中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其开展日常工作。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且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经过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可以依法代管,承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责任。代管期间,原产权人认领的,予以返还,但原产权人应当偿付维护、修缮等保护管理必要费用。
鼓励、支持建立保存和展示传统历史文化的实体场所。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擅自拆除传统建筑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或者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因保护不力致使传统村落被退出名录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资金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传统村落保护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