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和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村民传统村落保护意识;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