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传统村落中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其开展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