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负有传统村落保护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或者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二)因保护不力致使传统村落被退出名录的;(三)贪污、挪用、截留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资金的;(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传统村落保护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