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经过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