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清单,实行挂牌保护。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