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条文数
- 5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章总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村党组织及其上一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筹备和主持。
因村范围调整需要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组织指导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制定本辖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各村选举日,统一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指导、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三)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申诉和来信来访;
(四)处理其他选举事项。
各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主持召开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持召开。
(一)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原推选时的得票数,由得票多的递补;没有递补的,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拟订本村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向村民(含外出村民)公布本村选举日、投票时间和地点,组织选民登记,组织提名候选人,办理委托投票事项,制作票箱,组织投票选举;
(四)解答和受理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咨询和申诉;
(五)办理其他选举事项。
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召开过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大会不能按规定程序完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主持完成选举大会。
第三章选民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进行选民登记时,计算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委员会选举延期进行的,选举前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重新公布。
第四章提名候选人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不提名候选人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一)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工作能力;
(二)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选举日前没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五)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选前审计中未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六)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五年内,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评议没有两次被评为不称职;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选民直接提名的女性候选人没有被确定为候选人的,按照得票多少确定一名女性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候选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指定一名女性候选人。
提名候选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但是,候选人在参选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行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应当在候选人确定后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禁止候选人或者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
第五章正式选举
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每个投票站必须配备三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和一至三名监票人。
流动票箱仅限于老弱病残等不能前往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具体适用对象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流动票箱必须配备二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和一名监票人,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派员随行监督。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凭选民证领取和填写。选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认并张榜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发放委托投票证。每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接受其他选民委托代为投票的,应当在领票和投票时交验委托投票证。
文盲或者因老弱病残不能亲自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按其意愿代为填写。受委托代写人只能为一人代写。文盲、老弱病残对象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禁止未经委托领取、代写他人选票或者代替他人投票。
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加封并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计票处,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签名。禁止在选举大会会场计票处外开启票箱。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伪造选票,应当另行封存,不计入收回选票数;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作出记录和当众封存选票之后,当场宣布另行投票选举的时间。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被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当场就票数相同的被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已足三人,但少于应选人数,主任职位无人当选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如果主任职位已有人当选,副主任或者委员缺额的,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次选举依照本章规定进行,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收回选票数应当超过本村选民半数的规定,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完成计票的当日或者次日张榜公布当选人名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拒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移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移交。
(一)选举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
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是否另行选举,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一)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
(四)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其职务自行中止。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或者应当主持会议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声明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十日公告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时间、地点。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不主持补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提前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不依法公布选举日、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投票地点,不依法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或者违法取消选民资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指定、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调查中,弄虚作假、故意包庇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失职或者长期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虚报选举结果以及有其他选举舞弊行为的;
(三)对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妨害村民行使民主选举及有关自治权利的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的;
(二)贿赂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具有其他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贿选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的三十日内推选产生。选举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有本村民小组参加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登记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候选人的条件和具体选举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参照本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的规定办理。
对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工作补贴列入各市县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