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培训市、县、自治县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组织指导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制定本辖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各村选举日,统一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指导、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三)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申诉和来信来访;

(四)处理其他选举事项。

各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