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或者新补选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