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必要时,也可以在选举大会会场之外另设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方便选民投票。选举大会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提名监票人、计票人,经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举手表决通过。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每个投票站必须配备三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和一至三名监票人。
流动票箱仅限于老弱病残等不能前往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具体适用对象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流动票箱必须配备二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和一名监票人,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派员随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