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拟订本村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向村民(含外出村民)公布本村选举日、投票时间和地点,组织选民登记,组织提名候选人,办理委托投票事项,制作票箱,组织投票选举;
(四)解答和受理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咨询和申诉;
(五)办理其他选举事项。
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