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选民为候选人:
(一)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工作能力;
(二)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选举日前没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五)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选前审计中未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六)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五年内,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评议没有两次被评为不称职;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