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八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完成选民登记,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委员会选举延期进行的,选举前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重新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